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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华为中兴专利告美企,不去法院而是要求行政执法!?NPE的风向变了?

黄小莺 企业专利观察 2022-03-25
作者:黄莺

6月9日,《IAM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刊文对美国iPEL公司起诉美国网络方案提供商Netgear公司的专利侵权一案的最新动向进行了报道。
据报道,iPEL公司的子公司Global Innovation Aggregators去年5月对总部位于圣何塞的Netgear公司提起而来四项侵权诉讼。
但是该诉讼并没有在中国的法院提起,而是选择在北京知识产权局(Beij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和合肥知识产权局(Hefei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试图通过“行政执法”的手段,来追讨侵权者,要求发布禁令。但与法院不同的是,行政机关的决定并不能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iPEL用来对Netgear发动攻击的专利2011103890196、2007101180340分别购买于华为和中兴。
这两件专利分别被提起了无效。结果是,购买自华为的’196号专利(网络接入管理方法和网络接入设备)在经过两次无效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4月27日裁定认定专利权有效,而购买自中兴的’340号专利(宽带接入系统中动态带宽调整方法)则历经四次无效之后,在4月10日被宣告所有专利全部无效。
此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在5月28日发布行政案件裁决,裁定被指控的Netgear产品没有侵犯购自华为的’196号专利。
报道认为Netgear公司成功击退了iPEL公司的第一次攻击。但是iPEL的老板布莱恩·耶茨(Brian Yates)则表示:”这两项专利只是Netgear侵犯iPEL专利组合的一小部分“。后续可能会改变相关做法。

iPEL是谁?
iPEL是(innovative Patent Ethical Licensing)的缩写,从名字上来看,推崇专利道德(Ethical)许可是这家公司想要重点突出的特点。这与公司创始人布莱恩·耶茨(Brian Yates)的经历密切相关。
耶茨是40多家科技公司的创始人,基本都是NPE类型的公司,并成功将专利授权给了1000多家公司。耶茨的职业生涯起始于2000年,当时是加州的一名律师。
耶茨认为NPE越来越受到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对待,因此他与另一位专利律师拉希德·麦克威廉斯(Rasheed McWilliams)在2017年合作,成立了这家iPEL公司,截至目前已获得2亿美元的资本支持。
耶茨希望iPEL的商业模式要与那些被人诟病的少数NPE有所区别,就是NPE也要讲“道德”,而不能只做专利流氓,他希望通过公开的专利许可,建立起更为合理的许可环境。
而他提出的“道德NPE”商业模式,就是在发起专利诉讼前,对其专利组合进行充分的披露,并在商谈专利许可时给予比被诉之后更为优惠的条件。因此,“诉前谈判,条件更优”成为这种“道德NPE”的营收模式
除此之外,iPEL还将专利许可分成两个项目:一是为小企业和初创企业提供免费许可二是为大型企业提供付费许可。而获得免费许可的门槛是总收入不超过500万美元,提供期限是一年。
当然,也有人认为对小企业和初创企业免费,更像是iPEL公司在"放水养鱼",“鱼”太小就没什么肉,不如帮助和等待“鱼”长大之后,可以借助已经建立起来的关系在实施专利许可收费。

iPEL加码投注中国——买中国专利,打中国官司
中国专利比美国专利更有价值”。在iPEL公司创立之初,耶茨就对中国市场持续看好,不断加大在中国的投资。
对Netgear公司的提诉就是很好的一例,买中国专利,打中国官司。
据报道,iPLE迄今已经从华为和中兴手中收购了超过1000项专利家族,从中兴购买的专利就至少有225项
除了中国,iPEL的专利收购目标还包括了美国和德国的专利,领域涉及汽车、游戏、物联网、网络、游戏等。
2018年,iPEL公司就基于收购的中国专利对台湾华硕公司(Asus)公司在北京、南京和西安等地提起了数十项专利侵权诉讼。
在此之前,iPEL试图遵循“道德NPE”的规则,与华硕探讨购买其专利许可的可能。但是iPEL认为华硕采取了拖延和阻挠的模式,所以最终不得不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并寻求高赔偿和永久禁令。
而对Netgear的诉讼则是首次向中国的行政机构控诉侵权,希望对中国独有的"行政+司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轨制”的探索,寻找一条新的快速获得侵权判定的途径
显然,从Netgear案的进展来看,并没有达到iPEL的预期,耶茨在对IAM的回复邮件中提到:“已经告知律师停止对Netgear采取行政行动,因为在这些地方无法支付巨额赔偿金,也无法在全国范围内下达永久禁令”。
显然,iPEL的行为更像是一个“投机客”,在伺机寻找一切可能将专利货币化的机会。

行政执法是否会成为NPE的下一个关注热点?
虽然iPEL本次的行政执法尝试没有获得成功,但是却让行政执法这一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再次成为热议的焦点。
行政执法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法律支撑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都有相关规定。
《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因此,iPEL的此次尝试可以被看作是对中国行政执法的处理侵权案件的探索,包括在北京和合肥两地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诉,似乎也在试探地方专利管理部门在处理这类问题上的尺度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每月统计,专利行政执法数量分布不是很均衡,以2019年12月的数据为例,这是近半年来公开数据中涉及专利行政政法数量最多的一个月。可以看到,不同地方专利主管部门对侵权纠纷案件的处理量差异很大。

iPEL青睐行政执法的另一个特点可能就是周期短。因为根据2015年修订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4个月这比法院诉讼动辄几年周期,对NPE来说是相当友好的。
所以后续iPEL是否还会继续就行政执法提出新的要求,其它NPE是否会随之效仿,都是值得关注的新动向。
对NPE来讲,“双轨制”的哪个渠道能够在更短的时间、更少的成本和更好的效果上达到专利变现的目的,NPE未来就会继续加强在哪方面的“钻研”

对NPE的新动向,中国企业应该注意什么
iPEL的案例,给中国知识产权界提了一个醒:中国的知识产权环境,已经获得了美国嗅觉最灵敏的专利资本的认可,未来不仅在专利交易许可上,会进一步加强对优秀中国专利的收购和交易,而且在专利货币化过程中的诉讼选择策略上,也会尽可能的运用中国特有的法律制度,来获得最大的收益。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申长雨局长在两会部长通道中的介绍,正在修改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中,对故意侵权行为可以处以最高5倍的惩罚性赔偿。这在世界来看,都是非常高的一个标准,到那时,专利诉讼的数量将有可能出现爆发式的增长,国际NPE一定不会放过这一潜在的巨大市场。
随着美国大量的NPE和诉讼资金逐渐加码中国市场,包括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边界的不断探索,中国企业未来面临的专利诉讼风险将不仅来自于同业竞争对手,还很可能来自这些国际的NPE们。
iPEL只不过是走在了其它NPE的前列罢了。
所以,国内企业,你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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